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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3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红梅与张大寿、董爱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梅,张大寿,董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红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被执行人:张大寿,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董爱君,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吴红梅与被执行人张大寿、董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大寿、董爱君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红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600元,并承担执行费144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爱君、张大寿在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爱君、张大寿的银行存款63045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