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5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厦门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马安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安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335号之一原告:厦门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二里82号23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283338-9。法定代表人:刘光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锋,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梅溪,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安超,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厦门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安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安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良德审 判 员 李 吟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