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贺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云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4刑初15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云,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绥阳县,现居住地正安县。2016年3月1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抓获,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受理后,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我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日、2017年2月27日决定延期审理,后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2017年3月27日裁定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贺云挂靠遵义市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与遵义御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包修建正安县土坪镇星光大道二标二期19-24号房屋(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贺云在承建该工程中,从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领走了工程全部款项。在此期间,贺云向绥阳县“和顺苑”楼盘投资大量资金,致土坪镇星光大道二标二期工程验收后无法支付民工工资。后正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26日向贺云下达责令支付决定书,要求贺云于2016年1月29日前支付民工工资,贺云仍不支付。公安机关立案后在正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持下贺云于2016年3月3日支付了20万元的工资,还欠被害人劳动报酬331782元(徐某50000元、刘某281782元)。另查明,贺云已支付刘某50000元,徐某、刘某对贺云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贺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云拖欠他人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案发后也未支付被害人劳动报酬,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贺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加之被告人贺云已支付刘某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贺云适用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贺云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贺云退赔被害人劳动报酬共计281782元(其中徐大海50000元、刘忠银2317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 飘人民陪审员 贾 铭人民陪审员 李英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光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