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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姜恩来与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恩来,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475号原告:姜恩来,男,1965年8月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朝阳市。被告: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乌珠穆沁旗。法定代表人:房爱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恩来诉被告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恩来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恩来撤回对被告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姜恩来负担。审判长 格 日 勒陪审员 高 建 华陪审员 温都日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 都 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