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汤继凤与汤体荣、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继凤,汤体荣,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561号原告:汤继凤,男,194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汤体荣,男,193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法定代表人:汤继国,系该村村主任。原告汤继凤与被告汤体荣、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继凤、被告汤体荣、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汤继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继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汤体荣给付领取的原告土地补偿金2024.8元。事实与理由:1999年秋天,经原告与被告汤体荣协商同意,原告的五间宅基地与被告汤体荣的四间宅基地进行了兑换,针对不足部分,被告汤体荣将其所有的位于村头的一分六厘承包土地兑换给原告,此块承包地一直由原告耕种,该土地四邻:南邻汤体福、北邻汤体贵、西邻生产路、东邻汤继贤宅基地。2016年因村庄改造拆迁,将此地收回,国家给予20124.8元补偿款。当时被告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村民委员会不知详情,将此补偿款打入被告汤体荣的账户。原告将此事向被告疃里镇西汤村民委员会说明后,经被告疃里镇西汤村村民委员会核实,该承包地属于原告所有。被告疃里镇西汤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2月16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后经原告及被告疃里镇西汤村委会多次找被告汤体荣追要该补偿款,被告汤体荣以少给一部分为由,一直不返还原告补偿款。汤体荣辩称,现在政府给我的土地补偿款2024.8元是原告诉称的位于村头一分六厘土地的补偿款。原告述称的1999年秋季我与原告进行了宅基地兑换及土地四邻的情况属实,系原告的五间宅基地和我的四间宅基地进行兑换的,当时原告的宅基地需要用土垫,但被告的宅基地不用土垫。宅基地兑换后,原告先在宅基地上建造了四间房屋,原告诉状中所说的我将我的位于村头一分六厘土地兑换给原告不属实,现在这块土地还是属于我的,我有原始分地的证据。我记不清政府什么时间给予的2024.8元补偿款了。当时我和原告约定差一间宅基地,我们协商也不再用其他的土地进行补偿了。所以我现在也不欠原告土地,也不欠原告诉称的2024.8元土地补偿款。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与被告汤体荣于1999年秋天自行兑换宅基地情况属实,当时汤继国还没有担任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村委会的干部,现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村民委员会只能证明:“原告的房屋确实盖在被告汤体荣的老宅基地上,被告汤体荣的宅基地面积是183.54㎡,原告的宅基地是289㎡,被告汤体荣的宅基地面积比原告宅基地面积大105.46㎡。原告的房子是在村头荒地上划的地方,要比正常宅基地要洼。原告在原告与被告汤体荣争议的土地上种植了12棵树。”具体原告与被告汤体荣兑换宅基地时如何商定的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村民委员会并不知情。2016年7月份,由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把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土地全部征用,当时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村民委员会按照每家每户地亩册子数据补偿村民征地款,土地补偿款发放后,原告向要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村民委员会索要发放被告汤体荣兑换宅基地款2024.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基于土地权属产生的土地补偿款如何发放问题。政府按照村民地亩册子发放国家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继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西 瑞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曹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雅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