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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9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绿化与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绿化,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427号原告:陈绿化,男,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小品,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兆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涛,男,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告陈绿化诉被告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绿化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绿化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绿化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庆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