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市营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辽宁天一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营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天一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948号原告:营口市营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董红,该公司经理。被告:辽宁天一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史连波,该公司经理。原告营口市营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辽宁天一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营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9元(已预交),减半收取59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