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香河县国土资源局、王宝东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河县国土资源局,王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4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锦山,局长。地址香河县新开街。被申请人王宝东,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联系人,住香河县。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拒不执行香河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香国土资罚字[2017]第A03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虎城审判员 林晓文审判员 张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容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