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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52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某1、章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1,章某,陈某2,陈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52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某1(曾用名,陈伊丽),女,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章某,女,194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某2,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某3,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陈某1与被执行人章某、陈某2、陈某3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我院于2017年5月10日根据(2017)浙0226执15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宁海县城关世春家具厂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国用2004字第0045645号)及登记在宁海县中邦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所有权(产权证号:X0××85)。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宁海县城关世春家具厂的土地使用权及登记在宁海县中邦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咏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其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