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伟、刘宝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刘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9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被执行人:刘宝强,男,195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本院在执行刘伟与刘宝强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宝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津沽路西侧格林小城橄榄苑3-底商1号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代理审判员 周朋辉二〇��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尚家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