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马某、杨某乙、柳某、杨某甲、杨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柳某,马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912号原告: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蒲城县城关镇西府村朝阳街西段。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社理事长。被告:柳某,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马某,女,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杨某甲,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杨某乙,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杨某丙,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柳某、马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任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封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