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472陈丰丰与黄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丰丰,黄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1472号原告:陈丰丰,男,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黄雷,男,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陈丰丰与被告黄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丰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丰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雷归还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缺少资金,于2016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于同月15日又借款30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黄雷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丰丰与被告黄雷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7日,被告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借条两份,借条中约定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雷结欠原告陈丰丰借款本金80000元,由陈丰丰提供的借条及庭审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陈丰丰要求黄雷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陈丰丰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丰丰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15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审 判 长 施恩银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黄卫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