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1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楚俊林与伍登宏、伍利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俊林,伍登宏,伍利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291号原告:楚俊林。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卫萍,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沈律,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登宏。被告:伍利友。二被告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楚俊林与被告伍登宏、伍利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楚俊林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俊林以其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俊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0400元,由原告楚俊林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余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