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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0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300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现住合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某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3001执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芝瑞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