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旗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旗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65号原告: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同集中路2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15842M。法定代表人:李普天。被告:重庆旗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村陈家坪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95037U。法定代表人:李明兰。原告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旗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1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共计4591元,由原告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颖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