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彭志国与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国,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533号原告:彭志国,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新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红柳道1号A座。法定代表人:叶大岳,总经理。原告彭志国与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彭志国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志国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彭志国负担。审 判 员 吴廷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