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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恢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山、李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山,李广海,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恢1071号申请执行人XX山,男,195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李广海,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徐艳,女,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XX山与被执行人李广海、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程序。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5.5万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强审判员  胡晓东审判员  路东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尤洪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