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佳烨与徐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佳烨,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佳烨(曾用名徐嘉欣),女,200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徐伟,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551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吴佳烨(曾用名徐嘉欣)与徐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徐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7)沪0112执513号执行裁定,于2017年05月2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伟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弄XXX号XXX室(共有人蒋斯萍、徐高忠)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徐伟的财产状况,并冻结其名下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但并未实际冻结到可供执行金额,除此之外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在执行中,本院也无法与被执行人徐伟取得联系。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沈 萍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