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雪华与王建晖、陈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华,王建晖,陈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856号原告:韩雪华,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文聪,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晖,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跃林,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韩雪华与被告王建晖、被告陈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华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洁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玥婷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