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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雪华与王建晖、陈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华,王建晖,陈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856号原告:韩雪华,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文聪,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晖,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跃林,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韩雪华与被告王建晖、被告陈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华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洁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玥婷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