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南宫市瑞得格林毛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宫市瑞得格林毛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374号之一被执行人南宫市瑞得格林毛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明化镇常寨村。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执行南宫市瑞得格林毛皮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3862.18元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公司名下工商、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后,扣划人民币960元、被执行人南宫市瑞得格林毛皮有限公司主动缴纳交罚金人民币190000元,共计人民币190960元罚金款转罚没,确认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