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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爱木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爱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2号罪犯黄爱木,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爱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爱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3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爱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爱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226分,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罪犯黄爱木于2017年6月7日因违反监规,被扣30分处理。福建省闽西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对罪犯黄爱木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福建省闽西监狱撤回对罪犯黄爱木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闽西监狱撤回对罪犯黄爱木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