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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蔡卫根与朱志洪、徐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志洪,蔡卫根,徐霞,嵇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志洪,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娟、韩霞,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卫根,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春雷,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霞,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审第三人:嵇建忠,男,195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丹,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志洪因与被上诉人蔡卫根、原审被告徐霞、原审第三人嵇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志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陶新琴审判员  姜安安审判员  王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