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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洮南经济开发区诚旭建设有限公司与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洪润、潘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洮南经济开发区诚旭建设有限公司,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洪润,潘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洮南经济开发区诚旭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立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峰,经理。被执行人:周洪润,男,1972年9月30日生,住吉林省洮南市。被执行人:潘宏伟,男,1967年4月15日生,住吉林省洮南市。洮南经济开发区诚旭建设有限公司与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洪润、潘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洮南经济开发区诚旭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洮黑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洮黑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艺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