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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金建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88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建明,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金建明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建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金建明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由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胜天村村委会附近由南向北行驶至“程某批发超市”门口,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金建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金建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金建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建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建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详细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明、出院记录、分型报告单、人口信息、证人徐某、高某、程某的证言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建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金建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建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