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红艳与徐绍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艳,徐绍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243号原告:张红艳,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大连永祥辅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徐绍芝,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大连中服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红艳诉被告徐绍芝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红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红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张红艳负担。审判员 徐小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岩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