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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平市中轻塑料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黄土坑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中轻塑料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黄土坑街道办事处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934号原告:四平市中轻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伟,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勇,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黄土坑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金羽,男,汉族,1979年3月23日生,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黄土坑街道办事处副书记(主持办事处的工作),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中轻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黄土坑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中轻塑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黄土坑街道办事处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中轻塑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平市中轻塑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中轻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