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唐仁惠与唐永文张玉霞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仁惠,张玉霞,唐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唐仁惠,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张玉霞,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唐永文,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渝0151民特6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玉霞、唐永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玉霞、唐永文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唐仁惠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关利息,但被执行人张玉霞、唐永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张玉霞、唐永文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以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玉霞、唐永文有已设定抵押住房一套,不宜强制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仁惠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张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