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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民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于泽勇与被上诉人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泽勇,魏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终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泽勇,男,汉族,系个体业主,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强,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七台河市北岸新城。上诉人于泽勇因与被上诉人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于泽勇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之规定,本院已经对上诉人于泽勇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于泽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泽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鸿丽审判员  王旭辰审判员  迟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