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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1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林秀响、张静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响,张静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1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秀响,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静嫚,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林秀响与被执行人张静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民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张静嫚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秀响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静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张静嫚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到被执行人张静嫚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的英菲尼迪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车辆流动性较强,暂时未扣押到上述车辆;查到被执行人张静嫚名下有位于福州市××街道××路××区(原香江红海园)11#楼703单元房产,现被本院(2016)闽0102执1996号案件首封,本案轮候查封,待首封案件拍卖上述房产后,本案可以参与分配。2017年6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林秀响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林秀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闽01民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