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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党国龙与史德民、刘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国龙,史德民,刘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716号原告:党国龙,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德民,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刘会玲,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齐波,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党国龙与被告史德民、刘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国龙撤回对被告史德民、刘会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元,保全费1176元,共计26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备中人民陪审员  张素平人民陪审员  崔作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