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党国龙与史德民、刘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国龙,史德民,刘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716号原告:党国龙,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德民,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刘会玲,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齐波,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党国龙与被告史德民、刘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国龙撤回对被告史德民、刘会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元,保全费1176元,共计26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备中人民陪审员 张素平人民陪审员 崔作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