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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喜雁与焦传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喜雁,焦传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3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喜雁,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玲,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传刚,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环海,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喜雁因与被上诉人焦传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7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喜雁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喜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喜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喜雁负担。审判长  毛国强审判员  富喜胜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