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姬绍飞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绍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427号原告姬绍飞,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和,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艳林,男,1977年出生,汉族,温县。案由追偿权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193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艳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款217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被告杨艳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志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