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曾德雄、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雄,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曾德雄,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江区。被执行人刘峰,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江县。曾德雄申请执行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合计212909.4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德雄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峰有征地补偿款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到柳江××进德镇人民政府查询,该政府向本院出具了刘峰无征地及房屋拆迁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江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作鼎审判员 韦彰生代理人审判员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