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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沈昕峦与沈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昕峦,沈志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813号原告:沈昕峦,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沈志云,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昕峦与被告沈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要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昕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沈昕峦负担。审判员  李文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秋茸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