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耀与被告罗雪玲、吴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耀,罗雪玲,吴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2326号原告:张天耀,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8日,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被告:罗雪玲,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11日,四川省青川县人,居民。被告:吴万荣,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4日,广元市朝天区人,居民。原告张天耀与被告罗雪玲、吴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3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天耀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张天耀负担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