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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超凡木业胶合板厂与田英、崔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超凡木业胶合板厂,田英,崔运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297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超凡木业胶合板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朱保工业园(前耿家埠村)。投资人:史高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英,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崔运平,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超凡木业胶合板厂与被告田英、崔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市兰山区超凡木业胶合板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临沂市兰山区超凡木业胶合板厂负担。审判员  田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