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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安艳、王开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艳华,安艳,王开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047号申请人:戴艳华,女,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安艳,女,1976年4月18日出,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王开富,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艳华与被告安艳、王开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艳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艳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戴艳华负担。审判员  任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