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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XX与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90年8月9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区,机构代码56915332-7。法定代表人顾国强。XX与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99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XX工资242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得款170190元,执行被执行人的两笔债权分别得款139000元、18700元,三笔款项共计327890元。本院扣除评估费2730元,对余款325160元依法进行了分配(此次分配仅限工资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法分得8308元。除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99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