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相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相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刑初63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相成,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住山东省东平县。2016年6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东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国,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泰东检公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相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倩、代理检察员李雪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被告人赵相成因经济问题在东平县州城街道绿达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副楼与张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赵相成手持铁锤朝张某头部锤击,张某倒地后被告人赵相成将其抱至沙发,被告人赵相成写下遗书后服农药欲自杀。次日,张某清醒后给亲属拨打电话由亲属带离绿达果蔬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6月13日,程勇拨打报警电话后,公安机关赶到案发现场将赵相成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相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程勇、程雨晨、候绪建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综合证据到案经过、申请书、谅解书、悔罪书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相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相成在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未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赵相成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系初犯,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相成系因未能处理好与被害人之间的感情、经济纠葛,对生活失去信心,遂生杀人后再自杀之愚念,其罪当惩,其情可悯。根据被告人赵相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到相关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相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作案工具锤子一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栾启虎代理审判员 张盼盼人民陪审员 吴 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士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