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冬亮、陈玉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冬亮,陈玉昌,刘广芹,宋延涛,骆小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71号申请执行人沈冬亮。被执行人陈玉昌。被执行人刘广芹。被执行人宋延涛。被执行人骆小倩。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沈冬亮与被执行人陈玉昌、刘广芹、宋延涛、骆小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58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情况及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