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甲。被执行人郑某乙。申请执行人郑某甲与被执行人郑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7)陕0825民初1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郑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某甲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某甲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被执行人郑某乙于2017年7月20日前兑付10000元,于2017年8月20日前兑付5000元,下欠15000元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280元于2017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以上款项的兑付由执行担保人郑某丙提供担保。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郑某乙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825执1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