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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盐边县林业局申请执行陶朝贵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边县林业局,陶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盐边县林业局。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李荣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陶朝贵,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42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310元。现被执行人和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42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金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