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华模与马丽霞、马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模,马丽霞,马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058号申请人:陈华模被执行人:马丽霞被执行人:马素芳陈华模与马丽霞、马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华模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5350.00元及资金利息,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75350.00元及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华模。申请执行人陈华模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桂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