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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桑德吉与夏吾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德吉,夏吾当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桑德吉,女,藏族,现住尖扎县坎布拉镇李家峡公安分局住宅楼*单元*楼。被执行人夏吾当智,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坎布拉镇次卡村**号。申请人桑德吉与被执行人夏吾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尖坎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夏吾当智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桑德吉借款24500元,利息6800元,共计313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82.5元,减半收取291.25元,由被告夏吾当智承担。申请执行人桑德吉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共计3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夏吾当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桑德吉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6月23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桑德吉尚未实现的债权人民币31300元,应由被执行人夏吾当智继续清��。被执行人夏吾当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桑德吉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尖坎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萍代理审判员 晁 生 兰代理审判员 项杰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绽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