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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建荣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荣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74号罪犯王建荣,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学本科,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对所得赃款人民币374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王建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张学贵、林礼汀,闽西监狱民警谢德灿、郭翊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建荣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378.5分,兑现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8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院对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王建荣系职务犯罪罪犯,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王建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王建荣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