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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吉林身昆隆管桩有限公司与张维柱买卖合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昆隆管桩有限公司,张维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4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昆隆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永乔,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维柱,男,195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昆隆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维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维柱已履行(2016)吉0105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5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德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