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再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中合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文国竞买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吉林中合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再4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中合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段爱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宋文国,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人恺,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吉林中合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合拍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文国竞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吉02民申1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合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爱国,宋文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人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合拍卖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收款人郭丽华是中合拍卖公司职员错误。原审时,中合拍卖公司就本案涉嫌犯罪向原审法院提出两次申请,请求向公安机关移送,原审未予移送。而中合拍卖公司同时申请移送的另一起(2016)吉0202民初260号牛丽蒙诉中合拍卖公司解除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进行了移送。由于本案未予移送,导致诈骗犯罪人漏罪,同一法院对于同一案情的案件作出两种裁判结果。宋文国辩称,中合拍卖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与牛丽蒙案件性质不同,不属于同一类案件,不存在同一法院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本案再审认为,中合拍卖公司关于同案不同判的主张成立,原审法院移送牛丽蒙案件而未移送本案,导致本案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再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退回吉林中合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张笑飞审 判 员 毕雪松代理审判员 丛军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商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