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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1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鞍山市千山区金利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金海、白兰、黄晓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市千山区金利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金海,白兰,黄晓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11执25号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金利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千山镇七岭子村。法定代表人:艾福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金海,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深营路***栋*单元*层*号,系无业。被执行人:白兰,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深营路***栋*单元*层*号,系无业。被执行人:黄晓倩,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深营路***栋*单元*层*号,系无业。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金利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金海、白兰、黄晓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鞍千民大初字第01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金海、白兰应偿还鞍山市千山区金利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1258000元,逾期不付的,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本金4000000元承担利息,利息按月息20‰计算。黄晓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9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由黄金海、白兰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黄金海名下位于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路268房屋两处,产籍号为42-90-57-1022、42-90-103-3051;查封黄晓倩名下号牌号码为辽C62Y**丰田牌、辽CD98**起亚牌汽车两辆;查封黄金海名下东亚豪庭别墅区房屋一处,丘(地)号42-112-77-2032。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因双方正在和解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这些程序的,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民大初字第012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旭光审判员  孙 聪审判员  孙英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