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阳飞云与吴飞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飞云,龙建斌,姚冬莲,吴飞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飞云。被执行人:龙建斌。被执行人:姚冬莲。被执行人:吴飞虹。申请执行人阳飞云与被执行人龙建斌、姚冬莲、吴飞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龙建斌、姚冬莲已经履行完毕。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查明,被执行人吴飞虹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望民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吴飞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