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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泽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艮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福,刘艮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吴泽福,男,1953年6月14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北关村人,农民,现居本村小关街12号。被执行人刘艮虎,男,1962年1月11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北关村人,农民,现居本村新建大街东一巷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泽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艮虎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吴泽福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解决,请求撤回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定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金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璇 百度搜索“”